7月26日下午,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再恋康桥”楼盘工地上,一女子因讨要工程款而爬上近30米高的塔吊上,经过协商,建筑承包商支付了其个人要求的24000元后,在塔吊上待了五个小时左右的周灵芝在消防队员的搀扶下,安全抵达地面。(7月27日《湘潭晚报》)
一场本来合法的正常权益维护却不得不通过极端方式进行,让广大群众和民警捏了一把汗的同时,也不得不提醒我们,维权也须采取合法手段进行。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建设纷纷动工,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拖欠工钱和款项的不良行为。然而,在面临权益被践踏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却选择各种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把一件本来合乎法律情理的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最后实现了个人目的,但是给社会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往往容易被人忽略。
据我们分析,当事人之所以选择极端方式维权无非是两个原因,一是正当渠道维权成本太高,周期太长;二是极端方式来的快,成效好。也就是说,当前我们面临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非正常社会逻辑让广大市民不敢相信正常渠道,不愿意相信法律程序。因为,这不仅与所获得的利益多少有关,还与利益实现的实效密切相连。因此,在这样一种非理性思维影响下,很多人逐渐放弃正规法律渠道而选择非理性的极端方式维护个人权益。我们在表达同情的同时,也为这一社会的不正常现象报以“杯具”式的理解。
但是,不得不说的事实是,如果让这样一个非正常的维权渠道任意下去,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合理合法的维权渠道反而会显得“另类”,这与越发进步的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历史倒退。
让作恶者得到利益,让诚实者没有权益保障。这样一种非理性的思维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社会的无序竞争,这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标准的正确判断。
我们在越来越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复仇式的极端方式维权心理,才能从根本上教导广大群众相信法律,理解法律,并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