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取消贪官死罪”的讨论激烈交锋,甚是牵动了国人的神经。
赞同者认为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常识”。反对者则称与国际接轨不能忽视国情,或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
想必有人认为赞同者岂不是助纣为虐,支持贪官搞腐败吗?笔者倒认为未必。公允而论,经济犯罪取消死罪是潮流,是方向。根据国际特赦组织公布的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约占全世界五分之一左右,然其死刑都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且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人类社会向文明演变迈进的同时,也是一个刑罚由残酷逐步走向轻缓的进程;死刑的减少与废除,是刑罚向文明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尽管是方向,并不表明现实环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环顾当下,贪污受贿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人民群众意见极大,因而贪官“免死”虽说是大势所趋,但非民心所向,从网上调查绝大多数反对即见一斑。故此,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对国家政权,乃至社会以及公民造成危害极大,对情节特别严重处以死刑,或许仍是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现实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
倘若轻易废止贪官死罪,悬于众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取下,他们倒是弹冠相庆,更加肆无忌惮。但这犹如在公众社会抛下了一枚重磅炸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社会抚慰坚冰顷刻消融殆尽,且与现阶段我国国情以及“重典治贪”的传统相悖,必然引起巨大社会负面反应。
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无论从反腐形势严峻的现实性,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效果考虑,当下还没有到迫切废除贪官死刑的时候。即如徐显明委员所言:“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在没有找到这样的替代方式之前,贪官“免死牌”确宜缓发。